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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廣告將退出大眾傳媒 【?2001-11-14 發布?】 美迪醫訊
按規定,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今年12月1日實施之日起,所有處方藥廣告都將不能再在大眾媒介刊播。但因我國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尚在進行之中,加之新、舊法律的銜接尚需一個過程,按新法要求實施藥品廣告管理也需一個過程。 為做好這項工作,國家藥監局提出,自今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停止受理和審批非抗生素類抗感染處方藥、激素類處方藥和用于治療心絞痛、高血壓、肝炎、糖尿病的處方藥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的申請。上述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在有效期內的,自明年2月1日起一律停止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 在我國,首次批準上市的新藥5年內按處方藥管理。據此,國家藥監局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對1997年1月1日后首次批準上市的新藥,各地藥監部門停止受理和審批其在大眾媒介的廣告申請。已獲批準且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在有效期內的,也須在明年2月1日起停止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新藥上市滿5年后被確定為非處方藥品種的,方可申請在大眾媒介進行廣告宣傳。 國家藥監局提出,地方標準的中藥保健藥品、中成藥、化學藥品正在整頓中,對不能上升為國家標準、已確定被淘汰的品種,要立即撤消其廣告批準文號,停止發布廣告。上述品種中除已明確規定不得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的處方藥外,對不能提供上升為國家標準有效證明的品種,各地自明年4月1日起停止受理其廣告申請。對其中已取得廣告批準文號并在有效期之內的廣告,允許其發布至明年6月30日。明年7月1日后,地方標準品種禁止在任何媒介發布廣告。 國家藥監局規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申請發布經遴選公布的非處方藥品廣告,廣告主必須提供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定的非處方藥藥品使用說明書;各地對非處方藥品廣告內容的審查,必須以國家藥監局審定的使用說明書為準。今年12月1日以后,各地要對轄區內的藥品廣告發布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廣告,及時移送同級工商部門查處。/**/ 本文關鍵字:
藥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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