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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重大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應加重 【?2005-11-10 發布?】 美迪醫訊
盧教授認為,1997年新刑法第335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個規定中的“嚴重不負責任”一語對該罪的成立范圍作了嚴格的限制,以至司法實踐中因醫療事故定罪的情況比較少見,而刑法將醫療事故罪歸為業務過失犯罪,又進一步降低了該罪的法定刑幅度。 他認為,醫療工作是一個特別的工作,從事該工作的人經過專門訓練培養,其注意義務比一般人高,刑罰應重于或者至少不能輕于普通過失犯罪。 針對現行刑法對醫療事故罪只規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兩種刑罰方式,盧有學認為從完善立法的角度出發,至少應當對醫療事故罪增加罰金刑。只有與其經濟利益直接掛鉤,才能更好地促進醫務人員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責,從而更有效地預防醫療事故的發生。 本文關鍵字: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應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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