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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擬對醫療器械限價 【?2006-02-17 發布?】 美迪醫訊
繼對部分藥品實施連續大幅降價后,國家發改委正試圖對同樣廣受關注的醫療器械采取限價措施,日前向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中國價格協會等單位發出《關于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提出六大措施:建立醫療器械價格監測體系;定期發布醫療器械市場價格信息;對部分醫療器械流通環節綜合差價率進行適當控制;降低醫療機構銷售醫療器械實際加價率;對醫療器械出廠價格或口岸價格進行必要的控制;加強價格監督檢查。 醫療器械市場混亂、價格虛高一直為社會各界所詬病。早在2003年,發改委就明確提出限價要求。同年,上海在全國率先推出“一次性醫療器械價格管理辦法”。2004年,全國八省市開始試行醫療器械集中招標采購,但效果不盡如人意。2005年12月1日,發改委又開始對北京各大醫院的醫療器械價格及其海關進價進行檢查。 據業內人士介紹,在此次《征求意見稿》中,發改委首次提出對醫療器械價格實施系統管理,基本思路同藥價管理一致,即通過行政監督和限價來降低過高的價格。 其中,《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指出,一次性低值醫用耗材,從出廠到最終銷售給患者的總加價率不得超過40%;植(介)入型醫療器械,單位含稅出廠(口岸)價格在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其出廠(口岸)到最終銷售給患者的總加價率不得超過25%,5000元以上的,總加價率不得超過20%。 《征求意見稿》第四條則要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單獨向患者收費的醫用耗材,單位實際進價在500元以下的,醫院加價率最高不得超過10%;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加價率最高不得超過5%;5000元及以上的,加價額最高不得超過250元。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控制醫療器械價格出廠或口岸價格。第五條指出,納入價格監測范圍的醫療器械,在一年內實際出廠或口岸價格累計上漲超過20%的,生產經營者應及時向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說明理由。對不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對其采取最高限價措施。 上海醫療器械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王云龍認為,出臺價格管理政策是規范目前醫療器械市場的實際需要,并且比過去單純的招標等方法更注重實效。例如,以往的招標只是給出醫院購買的參考價格,《征求意見稿》則限定了出廠價和最終價格。同時,要求企業申報包括生產、報關及在其他國家銷售價格的措施,也有利于監督企業的最終定價。 但他同時表示,鑒于不同類別耗材之間區別很大,目前的方案尚需細化。他建議制定一個比較詳細的目錄,據此做出具體限制。 據悉,《征求意見稿》已下發給部分重點醫療器械生產商。盡管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要求有關企業于2月6日將意見反饋至協會,但協會信息部相關負責人告知,企業意見尚未搜集完全。 目前,《征求意見稿》已引起業內廣泛關注。有大型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認為,此方案對于不同耗材沒有進行區分,缺乏可操作性。一些銷售企業則表示,醫療器械的生產和銷售屬市場行為,很難通過行政方式進行控制。此外,對醫療器械價格進行監管不能只控制銷售的最終環節,而應從源頭抓起。 本文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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