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放開電力競爭性環節價格,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機制在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和促進上下游產業協同發展中的作用,更好促進電力供應安全可靠經濟,更好助力新型電力系統構建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
一、“能放盡放”,最大程度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力價格
電力是傳統的自然壟斷行業,技術進步使其自然壟斷的范圍逐步縮小到“中間”的電網環節,“兩頭”的發電和零售電環節可引入競爭,通過市場形成價格。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將燃煤發電“標桿價”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化電價機制,有力推動了電力市場化進程。此次《通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放開電力競爭性環節價格,在現有條件下“能放盡放”,最大程度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力價格。
在發電側,《通知》明確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2020年,全國70%左右的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其余近30%電量實行政府基準價。考慮到今后一段時期,煤電仍是我國主要電力來源,《通知》放開全部煤電價格將快速擴大發電側電價市場化的規模。同時,煤電價格的放開將推動電力市場規則的進一步完善,進而帶動其他類別電源發電電量進入市場,為發電側價格全面放開創造條件。
在用電側,《通知》要求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同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目前,全國約一半左右的工商業用電量尚未通過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通知》出臺后,用電側價格市場化的進程將迅速推進。其中,選擇參與市場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將通過市場交易直接形成,暫不參與市場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參與發電側市場,其用電價格中的發電環節價格也將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二、“暢通傳導”,更加及時準確反映電力供求關系變化
市場價格機制的最大優勢是通過價格自發的“漲”和“跌”,更加及時、準確、靈活地反映供求關系變化,合理引導生產者、消費者的短期與長期行為,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通知》的出臺有利于通過市場機制,暢通發、用電環節及其與上、下游產業之間的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供應安全,促進產業合理布局。
一是暢通煤電燃料成本到煤電價格的傳導。燃煤發電成本中燃料成本占60%-70%以上,煤炭價格波動是影響煤電成本變化的最主要因素。首先,《通知》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均不高于20%,在規則的設置上就考慮了今年以來煤炭價格變化的影響。其次,不僅市場化電價上下可浮動的范圍變大,而且進一步放開了此前未進入市場的燃煤發電電價,為市場價格全面反映發電燃料成本的變化創造了條件。最后,《通知》進一步提出,電力現貨價格不受20%上下浮動范圍限制,有利于超短期煤炭價格到發電價格的合理傳導。
二是暢通發電價格到用電價格的傳導。終端用電價格主要由發電價格、輸配電價等構成,在我國,發電價格約占終端電價的2/3左右。因此,建立從發電價格到用電價格的傳導機制,對保障電力供應、促進合理用電、優化下游產業布局等均具有重要意義。《通知》實施后,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或直接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形成,或通過電網企業代理參與批發市場形成代理購電價格,從而,在發電側和用電側之間建立了市場化的價格傳導機制。
三、“謀劃長遠”,高效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通知》不僅“立足當前”,采取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和市場化電量規模等措施調節電力供需,保障迎峰度冬電力安全穩定供應,而且“謀劃長遠”,推動建立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供應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
一是推動建立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市場競爭機制。首先,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需要形成合理的電源結構,《通知》提出推動燃煤發電電量和工商業用電量全部進入市場,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有利于形成引導各類電源合理投資、運行的市場價格信號。其次,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需提高電力需求側的靈活性,在當今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時代,電力用戶調節用電需求的手段和能力極大增強,《通知》出臺后工商業用戶可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用電行為,有利于更好發揮電力需求側的調節潛能。
二是推動建立與市場競爭相適應的的供電保障機制。《通知》明確了居民、農業用電及其價格保障機制。《通知》提出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保障工商業用戶用電。《通知》同時提出,對于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或退出市場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的價格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確定,從而建立了對工商業用戶特別是小用戶的代理購電保障機制,實現了市場效率與用電公平的兼顧。
一、“能放盡放”,最大程度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力價格
電力是傳統的自然壟斷行業,技術進步使其自然壟斷的范圍逐步縮小到“中間”的電網環節,“兩頭”的發電和零售電環節可引入競爭,通過市場形成價格。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將燃煤發電“標桿價”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市場化電價機制,有力推動了電力市場化進程。此次《通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放開電力競爭性環節價格,在現有條件下“能放盡放”,最大程度通過市場競爭形成電力價格。
在發電側,《通知》明確燃煤發電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2020年,全國70%左右的燃煤發電電量通過市場交易形成上網電價,其余近30%電量實行政府基準價。考慮到今后一段時期,煤電仍是我國主要電力來源,《通知》放開全部煤電價格將快速擴大發電側電價市場化的規模。同時,煤電價格的放開將推動電力市場規則的進一步完善,進而帶動其他類別電源發電電量進入市場,為發電側價格全面放開創造條件。
在用電側,《通知》要求有序推動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電力市場,按照市場價格購電,同步取消工商業目錄銷售電價。目前,全國約一半左右的工商業用電量尚未通過參與市場形成用電價格。《通知》出臺后,用電側價格市場化的進程將迅速推進。其中,選擇參與市場的工商業用電價格將通過市場交易直接形成,暫不參與市場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參與發電側市場,其用電價格中的發電環節價格也將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二、“暢通傳導”,更加及時準確反映電力供求關系變化
市場價格機制的最大優勢是通過價格自發的“漲”和“跌”,更加及時、準確、靈活地反映供求關系變化,合理引導生產者、消費者的短期與長期行為,實現資源優化配置。《通知》的出臺有利于通過市場機制,暢通發、用電環節及其與上、下游產業之間的價格傳導機制,保障能源供應安全,促進產業合理布局。
一是暢通煤電燃料成本到煤電價格的傳導。燃煤發電成本中燃料成本占60%-70%以上,煤炭價格波動是影響煤電成本變化的最主要因素。首先,《通知》將燃煤發電市場交易價格浮動范圍,由現行的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擴大為上下浮動原則均不高于20%,在規則的設置上就考慮了今年以來煤炭價格變化的影響。其次,不僅市場化電價上下可浮動的范圍變大,而且進一步放開了此前未進入市場的燃煤發電電價,為市場價格全面反映發電燃料成本的變化創造了條件。最后,《通知》進一步提出,電力現貨價格不受20%上下浮動范圍限制,有利于超短期煤炭價格到發電價格的合理傳導。
二是暢通發電價格到用電價格的傳導。終端用電價格主要由發電價格、輸配電價等構成,在我國,發電價格約占終端電價的2/3左右。因此,建立從發電價格到用電價格的傳導機制,對保障電力供應、促進合理用電、優化下游產業布局等均具有重要意義。《通知》實施后,工商業用戶用電價格或直接通過參與電力市場形成,或通過電網企業代理參與批發市場形成代理購電價格,從而,在發電側和用電側之間建立了市場化的價格傳導機制。
三、“謀劃長遠”,高效保障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安全穩定供應
《通知》不僅“立足當前”,采取擴大市場交易電價上下浮動范圍和市場化電量規模等措施調節電力供需,保障迎峰度冬電力安全穩定供應,而且“謀劃長遠”,推動建立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和電力供應安全保障的長效機制。
一是推動建立促進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的市場競爭機制。首先,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需要形成合理的電源結構,《通知》提出推動燃煤發電電量和工商業用電量全部進入市場,全面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有利于形成引導各類電源合理投資、運行的市場價格信號。其次,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亟需提高電力需求側的靈活性,在當今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時代,電力用戶調節用電需求的手段和能力極大增強,《通知》出臺后工商業用戶可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用電行為,有利于更好發揮電力需求側的調節潛能。
二是推動建立與市場競爭相適應的的供電保障機制。《通知》明確了居民、農業用電及其價格保障機制。《通知》提出工商業用戶全部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保障工商業用戶用電。《通知》同時提出,對于暫未直接從電力市場購電或退出市場的工商業用戶,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代理購電的價格以市場競爭為基礎確定,從而建立了對工商業用戶特別是小用戶的代理購電保障機制,實現了市場效率與用電公平的兼顧。